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来做持股平台税务负担小。由于我国不向有限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反观公司型持股平台,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便形成了双重征税,高昂的税负将会为公司带来负担。
合伙企业型持股平台相较于公司型持股平台自主性更强,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安排。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它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相对于公司组织更为松散,更具人合性。这也就是说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入伙退出都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利用合伙企业做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将有更大的调整、发挥的空间。
公司可掌握控制权,这也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如上文所说,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能参与企业管理。在构建员工持股平台时,让员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从而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母公司的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不能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控制权仍牢牢掌握在公司的手中。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型持股平台进行操作可使公司股权稳定。如果一个公司准备上市,就需要具有稳定的股权结构。根据证监会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权代持关系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超过200人的,是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的。但是如果有合伙企业作为持股载体,股权激励可以在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会影响公司上市。